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处死刑 自治区高级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梁静 实习生赵菲儿
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警察枪杀孕妇一案(详见本报2月14日14版报道),在贵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判决查明:被告醉酒闹事,共开出5枪
昨日下午3时30分,胡平在法警的押解下,带着手铐,走进法庭。与一审庭审时相比,他嘴角周围冒出一圈胡渣,看起来有些憔悴。
胡平今年33岁,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在这之前,他的身份是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从警察到囚犯,就在一夜之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前往平南县大鹏镇。同行的,还有两名来自湖南省新化县的民警。胡平此行目的,是协助外省公安民警调查案件。
当日,胡平三人一直工作至晚上7时。工作结束后,他们来到大鹏镇的“兄弟酒家”吃晚饭。其间,胡平违规饮酒。晚上9时许,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此时,他已处于醉酒状态。在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
当晚10时,胡平在街道上吵闹滋事。他掏出“六四”***,开了一枪,随后进入了蔡世勇、吴英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进店后,胡平询问是否有奶茶。当听说没有后,他用枪拍打餐桌,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并用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
此时的吴英已怀孕5个月,面对素不相识的来客,她没有意识到危险的来临。当她再次告知对方没有奶茶时,回复她的是三声枪响。
胡平将枪口转向了吴英夫妇,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中弹,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蔡世勇被击中右肩,负轻伤。
回应焦点:并非抢枪引发,属单纯性醉酒
据了解,蔡世勇今年33岁,15岁离开老家鹿寨,跟随姐夫赖先生来到平南做生意。3年前,他租下一铺面,开始经营自己的螺蛳粉店。妻子吴英是大鹏镇国安乡人,二人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将满8岁,小女儿刚两岁。
长期以来,蔡世勇夫妇的生活很平静,粉店在邻居口中颇有口碑。案发前,吴英怀孕5个月,家中即将迎来新生命。而今,这一切都被这突如其来的枪声打破。案发后,蔡世勇无法从悲痛中走出来,他想不明白,自己根本不认识胡平,为何对方就朝他和妻子开枪了呢?
2月13日开庭当日,胡平曾对自己开枪的行为进行辩解。他辩称,自己是酒后过失致人死伤。而其辩护律师则提出,事件的发生,是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的死伤,此外,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
昨日,贵港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对于胡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认可。
1.案件如何发生?并非抢枪引发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是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两名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因此,不存在因抢枪而导致死伤的说法。
2.是否酒后过失?属单纯性醉酒,不丧失辨认、控制力
对于醉酒行为的辩解,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法院对于其酒后过失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
贵港市中级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一审判决,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整治权利终身。此外,其需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尽管在庭审当日,胡平在向法庭做最后陈述时,曾对自己所为感到后悔,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歉意,但当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后,他仍当庭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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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性醉酒与复杂性醉酒有何区别
单纯性醉酒,也称普通醉酒或生理醉酒,指一次大量饮酒后出现的精神障碍,醉酒人情绪易激动,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辨认能力无损害。
复杂性醉酒,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度的不同,但意志控制能力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上述两类醉酒对人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正是决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单纯性醉酒人因辨认能力无障碍,行为能自我控制,所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人因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受损,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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