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港讯 (记者/唐正芳)2月13日9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原系平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经该镇新塱街时,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击伤,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平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胡平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当天14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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