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榕玲
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化解矛盾,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历南就是这样一位执着追求天平梦的法官。
1996年,陈历南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毕业后,先后到平南县人民法院、中院民一庭任职,2006年在覃塘区人民法院挂任院长助理。经过18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历练,他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民事法官,2010年担任审判长至今,审结案件576件,二审案件调解率达30%,个人收结案数、结案率等均居全庭第一。他荣获了全区法院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
“民法是温情的,案件的审理是法理和情理相结合,充满了人性化。”陈历南这样解读民法,理解和践行民事审判工作。
2010年,在桂平市区相邻的两户业主的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房屋通风、采光权利,要求被告拆除新建的房子。原告诉求被桂平法院驳回后,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历南接办了此案。
“法官一定要让双方当事人都觉得公正,不能轻易一判了之!”陈历南说。每接一案,他都要重新调查,了解案情,弄清双方诉求。
该案原告有一栋南北向的房子,房子通风、采光非常好。被告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准建证后,紧靠原告房屋北面建房,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原告诉状要求被告拆除房屋,还其房屋通风、采光权利。被告是取得合法手续后建房的,所以桂平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是合理的。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规定,房屋的建造是享有通风和采光的权利,被告虽然取得合法手续,但其建房靠原告房屋太近,存在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也可判决被告拆除房屋。如果这样判决,被告的损失巨大。被告的损失是不是因城市建设规划疏忽造成的?陈历南带着这些问题,在原、被告,政府和城建部门之间奔走了8个月,做了大量的调查、调解工作,努力寻找利益的平衡点。最后,陈历南以不可思议的方式调解结案:动员原告将房子卖给被告。被告多一栋房,原告以满意的价钱购新房,当地有关部门少了一起纠纷,大家皆大欢喜。
“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民法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才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这个过程,情与法是分不开的,法官作为法律的传播者,应充满温情地把法律的理念传递给当事人。”陈历南如是说。
天平的一头是法理一头是情理
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学基础,还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尤其是群体性纠纷,案情复杂,事实认定稍不清楚、适用法律稍有偏颇、判决书稍有纰漏,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何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利?如何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陈历南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思考着。
2012年4月,市区某小区业主诉贵港市某房开公司39起购房合同案,39位业主多次到市政府集会示威,并到南宁、北京上访,还扬言如处理结果不如意,就要炸掉某房开公司办公场所。陈历南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并主办。
陈历南明白自己肩上的重担,一头挑着社会稳定,一头挑着业主们的合法利益。公司、业主、地方党委、政府都在翘首以盼,希望此案能得到最合理的解决。
陈历南给自己鼓劲:“不能懈怠、不能延误、更不能草率。”他分别找到39位业主和房开公司,逐一细致地做思想工作,真诚交流,1次不行,2次、3次……经过20多次沟通协调,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39起危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最后调解结案16件,其余23起案件,由于前期思想工作做得好,双方均胜败皆服。
法律应该成为法官的信仰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今年,一年轻的法官办理一起离婚案。经调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解,也明确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并无法拿出证据。为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39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现行判决。”的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财产与债务分割另行起诉。
陈历南审阅该判决书后,认为年轻法官对该条法律规定解读不准确。依据该规定,先行对事实已经明确的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部分进行判决后,法院要继续审理财产与债务分割的请求,而不是让当事人对财产与债务分割另行起诉。“另行起诉,就变成了两个案件了!也造成离婚后,财产和债务还是双方共有的荒唐局面。”陈历南说,民事审判中,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应该成为法官的信仰,尊重它,维护它的公平公正。
为此,陈历南牵头民一庭着力分析研究民事案件中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创新性地提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就审判实践中争议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去年,统一了民间借贷案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获得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受害人的损失中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范围如何确定等三个类型案件的裁判意见;今年,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地纠纷案件、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如何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问题以及关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七大类型案件的裁判意见,实现了同类案件相同处理,有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作为一名法官,最可怕的是对当事人、对案件的漠然与懈怠。民事案件虽会让人心力交瘁,一旦调解成功,就有一种为民解忧、为民办事的欣慰感,从而找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中的存在感。”这就是陈历南追求的法、理、情都平衡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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