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超华、钟慧和被告余威、王敏敏分别是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余威、王敏敏与被告李超华等人口头商定,由其自己提供建材,将其房屋墙体批灰等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李超华等人完成。2013年6月12日,被告李超华与苏刚、吴春华等人进场工作。同年9月21日李超华、苏刚、吴春华三人利用李超华的提升机提升水泥时,提升机钢丝绳断裂,负责挂吊水泥的苏刚因未及时回到安全位置,被跌落的水泥击中颈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苏刚入院后,李超华支付门诊费1390元和15000元,余威支付5000元。
法院认为,李超华以均分工钱的方式给劳动报酬一起与苏刚、原告吴春华等人给被告余威、王敏敏的房屋进行墙体批灰等装修工作,因不注意安全防护,导致受害人苏刚受伤,一起工作的成员均有责任。而被告余威、王敏敏将房屋墙体批灰等装修工作交给无资质证书的被告李超华等人包揽,在选任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20%的责任。结合苏刚在工作中不能做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的事实,有一定过错,苏刚自己应承担35%的责任。被告李超华及其他共同工作者应承担45%的责任。被告钟慧与本案无关,没有赔偿义务。六原告与被告李超华、钟慧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六原告放弃向被告李超华、钟慧追偿其他请求款项,及向其他一起工作的成员索赔,依法是允许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余威、王敏敏夫妇赔偿47528.10元给原告六人。(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欧子瑛 梁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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