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发现某公司多占用出租地面积,小刘等5人多次召集人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决小刘、刘某、刘小明、大刘、方某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9月11日至30日,5被告人以平南某公司多占用出租地面积为由,多次召集村民持铁管、锄头、木棍等工具打砸该公司,并用泥土堵塞公司大门,用木板封办公室门口等方式,破坏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7028元。
法院审理该案期间,5名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赔偿7028元给某公司。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故意多次召集多人破坏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应受刑罚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梁长城陈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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