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与日本男子完婚后,女子遭拒绝进入日本境内,婚姻已无法挽回,最近,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0年10月16日,原告杨某与日籍男子梅芬兰经人介绍在广州相识,同月1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月25日,梅芬兰返日本工作生活,杨某继续在广东务工,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同年11月5日,杨某向日本东京入国管理局提交关于“日本配偶”签证材料,遭到拒绝。因梅芬兰在日本无法为杨某办理入境签证手续,致使杨某无法到日本与其共同生活。梅芬兰遂于2012年5月23日向日本国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与原告离婚,并得到准许。2014年6月1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仅三天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分隔两地,未能进一步培养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无法为原告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情况下,已明确表示放弃这次婚姻,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陈丽玲 潘春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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