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平南县首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平南县思旺镇某村民小组认为被告经营的橡胶制品厂污染了社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排放工业及生活污水的侵权行为。
受理案件后,法官到现场勘验,发现原告的社塘没有固定水源,社塘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及地表水均排放到社塘里。勘验时,社塘接近干涸,法官没能观察到被污染的明显特征,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排放污水造成社塘污染的证据。经查,被告经营的橡胶制品厂主要是物理切割废旧橡胶,并没产生工业污水,被告排放的主要是生活污水以及地表水。在现场勘验时,法官还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勘验图,双方均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向社塘排放污水而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覃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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