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静翔)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南县梁某涉嫌违法贩销假冒某品牌海藻碘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持续了一年多时间最终完结。这是贵港市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涉盐刑事案件。
梁某于2014年7月因涉嫌违法贩销假冒某品牌海藻碘盐被平南盐务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梁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冒某品牌海藻碘盐并用于销售,将该盐分别销售给马某65件、韦某50件,销售总金额为12020元。经检验,梁某销售的上述盐品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规定,此批盐不合格。
此案系贵港盐务局、平南盐务局、平南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查获,由平南盐务局立案调查后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交平南县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2015年7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9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梁某贩销假盐的行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平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15年11月依法判决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于罚金。
梁某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及要求宣告缓刑的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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