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于2013年7月12日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平南县城的某商住楼的商品房一套,于2014年1月30日前交房,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2014年1月16日,房产开发公司通知章某于2014年1月26日后办理交房手续。但章某认为该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开发的商住楼存在吸排水管道未安装、用电线路未铺设、消防设施工程未验收合格等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收房屋。房产开发公司认为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质监站)验收,并作出“同意备案”的处理意见,这证明已经验收合格。章某认为质监站2013年1月23日对该建设工程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帮助房产开发公司掩盖该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将质监站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下称住建委)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第三人住建委委托被告质监站于2013年1月23日为第三人房产开发公司某商住楼项目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住建部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必须提交工程质量管理、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等必备材料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验收备案行为。《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平南质监站是平南住建委的内设机构,在工作中以自己名义作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属超越法定职权行为。且该商住楼建设工程项目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在设计时就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在工程竣工时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平南质监站办理该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登记时,在房产开发公司没有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准许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加上越权行使职权,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的备案登记行为。
(廖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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