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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环节为视角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来源:贵港日报 2018-10-25 11:31   https://www.yybnet.net/

宋慧荣宋伯松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厘定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由于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认定事实失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案件,称为刑事错案。本文所说的检察环节中的刑事错案,则是在审查起诉(含审查逮捕)阶段发生错误的案件。认定事实失误、适用法律失当或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等,均有可能导致检察环节中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

基于提高效率的原意,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而检察机关现行的考核指标有一些却违反了刑事规律甚至是缺乏法理的。例如起诉率、批捕率和有罪判决率,特别是有罪判决率有违诉讼的客观规律,易导致部分司法人员为提高有罪判决率而与法院进行“暗箱操作”,人为地控制判决过程,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与疑罪从无的法治价值取向是相违背的。

(二)检察监督的定位不准确

检察机关对于检察监督的定位不准确,现实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重配合轻监督,使得检察机关似乎成为“服务者”,直接导致检察机关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诉犯罪和定罪,就算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嫌疑人的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有时也会默认或者放纵这些错误,甚至错误起诉,形式化的检察监督无法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三)司法理念落后

1.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司法传统使然,刑事诉讼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往往默认程序有些瑕疵,甚至于对违法取证也视而不见。

2.漠视人权保障

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往往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这样极易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如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即使发现有时也会采取默认态度,这些行为都严重践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极易产生错案。

3.有罪推定的不良影响

在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往往关注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而对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收集不够重视,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隐瞒一些证据,以尽早起诉定案,提高起诉率,使得一些本不十分复杂的案件也出现认定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四)非法证据难于排除

1.检察机关的角色冲突

在案件的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起诉机关,而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又作为监督机关,形成一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的角色冲突。

2.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划分不准确

当前我国对于瑕疵证据的界定,可谓是“观点纷杂”,但这些分类依旧无法实质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诉讼各方日益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证据影响证明力的问题,迫切需要正确界定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规范标准。

(五)外界压力的不当干扰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检察权受行政权干扰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各级检察院财权的不独立;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用人权的不独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检察工作常常会受到外界压力的不当干扰,无法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此外,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舆论影响司法的现象也很严重。

(六)辩护方诉讼权利虚化

刑事诉讼的两大任务是为了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而控辩双方的积极控诉和辩护是实现这两大任务的重要环节。控诉方和辩护方在表面看来是对立的,但实质上是统一的,最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的控方似乎有着先天的优势地位,造成了控辩双方实际地位上不对等,也恰恰是这种不对等,导致了很多错案的发生。

三、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预防

(一)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方面要增加追究错案的有关责任,另一方面要在原来有罪判决率的基础上增加无罪的判决率;这两个重要指标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官能有效地追究犯罪,而且应在制度上保证检察官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实现不冤枉无罪之人也不放过有罪之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明确定位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监督作为预防和发现刑事错案的重要一环,更需要检察机关正确定位检察监督;充分发扬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客观中立,收集一切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用于监督和制约。

(三)更新司法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一项要求,“人权”的概念被引入宪法,刑事诉讼自然也要吸收这一概念;现代检察机关更应该改变“重实体轻程序”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关注人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疑罪从无理念,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1.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要求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过程中,正确行使自身的检察监督权,在与法院的案件审理配合中做好本分工作,真正处理好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形成控诉成为一种手段,监督成为目的的态势。

2.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有交集,所以明确划分两者很有必要。第一,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上的偏差和失误容易导致证据存在瑕疵,不说明该证据由来就是瑕疵证据,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证据具有证明力;第二,瑕疵证据在侵犯人权的程度上比非法证据轻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不能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使得证据具有证明力的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就应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五)司法去行政化加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去行政化加强检察权的难题现在有了新的改革思路和方向,那就是司法系统资源管理的省级化。一是由省一级检察院统筹规划下级检察机关财政,由其承担全部费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下级检察机关为“五斗米”向地方政府“折腰”的严峻困局;二是由省一级检察院统一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提名和任免,将行政干扰因素进一步降低,使得检察权能更好地约束行政权,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六)切实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

首先,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职业共同体,发现事实真相,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是两者的共同目标,因此两者是一种对抗的合作。其次,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使其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同时,还应保证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为其辩护,确保律师的阅卷权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最后,对于辩护律师提供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甚至是无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应该认真的对待,对于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但是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应该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存疑,不能忽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以及时发现证据的有关问题,避免因错误的认定导致错案的发生。

(作者宋慧荣系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宋伯松系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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