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式污泥脱水机摆放在污水旁没有使用。
陈亮向记者展示与广州绿丰签订的合同。
●投诉人:购买生产设备为何不受《消法》保护?
●律师:投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企业退还货款
□本报记者徐莹波文/摄
日前,灵川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人陈亮向本报反映,他于今年年初向广州绿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绿丰)采购了一台带式污泥脱水机;机器送达后,广州绿丰技术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导致14万元的生产设备成摆设,并产生大量间接损失,自己作为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权。
记者针对这一问题向相关部门咨询时得到答复,生产设备不属于消费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由于该项生产设备是外地企业生产,建议其向广州当地相关部门投诉。另外,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亮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州绿丰退还货款。
14万买的设备只能看不能用,整改不成也不退款
5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灵川县潭下镇合堡村委下堡村的A公司,在该公司制砂现场看到:一台自动制砂机正在高速运转,泥水飞溅,排放的污泥形成了一个污水池;而在这台制砂机一侧摆放了一台带式污泥脱水机,机器未使用,如同摆设一般。
“安装过程中出了问题,用不了。”陈亮说,公司现为桂林市一些工程项目供应砂子。制砂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泥、污水,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提高污泥、污水处理效率,去年年底,公司决定购进一台污泥脱水机。
陈亮通过互联网查询并联系到广州绿丰,并邀请对方技术人员来桂林考察。1月25日,广州绿丰副总经理杨某来到A公司现场查看。“杨某在考察完毕后说,‘我公司生产的污泥处理设备是专门针对贵公司这类制砂场研制的,处理制砂中产生的污泥绝对没有问题。如果解决不了你们的问题,还会赔偿损失\’。”陈亮说,由于急需相关设备,在杨某考察当天,A公司另一负责人高海斌就以私人名义与广州绿丰签订了《带式污泥脱水机供需购销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
记者在购销合同上看到,“广州绿丰向A公司出售带式污泥脱水机(DYQ2000W P1)一台及相关附属设备,总价款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2月20日左右”。合同条款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广州绿丰提供的设备整机质保期为1年,……保证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可靠的性能,应对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采购、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操作维护人员培训、售后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设备就位后,由广州绿丰派人现场协助、指导A公司进行系统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生产,并对A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管理、操作使用、维护维修等技术培训。”
陈亮表示,广州绿丰一直在违约,设备实际交付时间为3月24日,交付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1个多月。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该公司技术员进行了4天调试,结论是该设备的污泥泵不能有效吸取施工场地的污泥,无法使用。
4月27日,陈亮来到广州绿丰,要求整改或退货。广州绿丰员工表示,“可向A公司提供流程整改方案,但A公司需自行施工并承担费用;董事长批示,流程改不好也不能退货!只要我们的产品没有问题,你们能不能用我们不管,就不能退货。”
律师:“脱水机”确实不属于消费品,但投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5月16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采访了广州绿丰副总经理杨某。杨某说,“他怎么说就是什么?一个机器设备的安装既有设备,也有流程,他不配合什么也做不了。我现在忙,晚点再联系。”
17日,记者又连续两次致电杨某,希望核实相关情况,但是电话铃声响起后均被挂断。接着,记者查询了广州绿丰的官方网站,在 网 站 上 看 到 了 带 式 污 泥 脱 水 机(DYQ2000W P1)的相关简介,“结构先进,操作维护方便,全自动运行,适合较高浓度工业污泥、生活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是中小型砂场工地,矿山尾泥,建筑打桩工地常选的一种机型。”
记者就陈亮投诉的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相关部门答复,陈亮向外地企业购买的生产设备不属于消费品范畴,可到广州相关部门投诉求助。
“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广州绿丰的格式合同,该公司承诺的售后服务完全不负责,造成新设备闲置无法使用,给我们造成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陈亮表示,“虽然购买的是生产设备,难道我就不是消费者?难道就得不到《消法》保护?”
“陈亮购买生产设备的行为确实不属于《消法》保护范畴。”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陈亮购买的是生产设备,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张扬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的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第40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张扬说,如果广州绿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设备安装调试或整改工作就属于违约行为,陈亮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州绿丰退还全部货款,以及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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