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喻孝鹏苏倩)以生产“防火胶”为名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4月29日,灵川法院对黄某某、张某某非法制毒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6年3月,黄某某以生产“防火胶”为名,纠集张某某于4月2日来到灵川县寻找生产制毒物品的场地。同月19日,张某某用假名“肖旺”租下了灵川县同化村委鸟笼铺村的一家厂房用来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而后,黄某某、张某某以生产“防火胶”为名,邀请李某、温某等工人到灵川制毒工厂上班。该工厂白天关闭,晚上生产,生产时产生浓烈刺激性气味,工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工作。由于气味太浓烈,黄某某、张某某决定转移工厂。
2016年5月12日,黄某某、李某联系货车欲将原料及生产工具运往湖北恩施,当运至灵川潭下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晚,公安民警突击制毒工厂,扣押生产制毒物品原料及生产工具一批。在李某的指引下,民警在八里街一小区查获包装好的疑似制毒物品8箱,净重为199.9千克。经鉴定,箱内物品含制毒物品麻黄碱。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作用相对较小的减轻、从轻情节;被告人黄某某有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灵川一女子腹中胎儿缺氧需转院治疗 途中遇堵车求助 生死时速8分钟交警开辟生命通道
本报讯(记者申艳通讯员欧雯)5月1日上午,灵川县一名孕妇因腹中胎儿缺氧,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急需转院去桂林市区的医院治疗...
灵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灵川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