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了定金准备买房子,临桂区的李女士要求退还定金的时候,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介入下,不仅拿回了1万元定金,还另外获得1万元赔偿。而姜先生在向开发商要求退回定金时,却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而且工商执法人员也不支持他。同样是想退定金,待遇却大不一样,这其中到底有什么板路呢?
定金纠纷结局大相径庭
临桂区姜先生近日相中临桂区七彩房产新建小区的一套住房,于是交了5000元购房定金。但不久后,他又在另一个楼盘看中一套房子,之前在七彩房产定的房不想买了。于是他与开发商协商想退定金,但遭到拒绝。
为此,姜先生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开发商并无过错———姜先生是因自己反悔要退房,法律上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李女士同样是买房要求退定金,却获得了双倍返还。
事情是这样,李女士近日预定了临桂区峰峦房产公司的一套房屋,并交了1万元的定金。随后,在对该楼盘情况进行查询了解时,李女士发现该开发商是在还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售房并收取了她的定金。李女士觉得此举很不靠谱,于是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双倍返还李女士的“定金”。最终,李女士获得开发商双倍返还的定金2万元。
交付定金须三思而行
针对上述两个案件,临桂区工商局执法股相关负责人介绍,《担保法》规定:“定金”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他还提醒,临桂区近两年“定金”和“订金”方面的消费投诉纠纷达到30多起,其中既有像姜先生这样因个人原因“反悔”的,也有像李女士这样获双倍返还“定金”的,但也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该负责人说,“定金”和“订金”读音虽然一样,但是在意义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定金”有两个作用,它不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还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而“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知道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之后,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在消费预定过程中,在签订协议之前要留点神,看准了,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同时要签订详细的合同,规定好违约责任的履行细则。
记者阳颜通讯员徐永生胡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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