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
做人做事,都该牢记诚信二字。
上海家家食品公司(化名)出品的小点心味道不错,销量也越来越大,桂林的甄某、申某便找到该公司,要求在桂林销售该公司的小点心。2010年12月,甄某与家家食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甄某、申某在桂林代理销售该公司的点心。
刚开始合作的几个月,申某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向上海家家公司订货,家家公司接到订单后,便会在3天内将点心配送到甄某指定的商店,甄某则每个月月初结账给家家公司。但这样的友好的合作并未持续多久,2011年4月开始,甄某都是只订货不付款了。
起初,家家公司看在是老客户的份上,仍按订单向桂林配送了几次货,可最后货款已经被拖欠5万多元,家家公司终止了发货,并催促甄某尽快支付货款。但甄某只付了5000元给家家公司后就再也没了下文。
为了催款,家家公司负责人从上海赶到桂林,并花去交通费、住宿费3000多元,但是甄某、申某仍旧说没钱给。无奈,家家公司将甄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货款及催款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共计52451元。
开庭时,甄某、申某没有出庭,且无正当理由。
法院认为,甄某、申某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付款,已侵害上海家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甄某、申某支付家家公司货款、催款期间交通费、住宿费、案件受理费共53562元,并于10日内履行完毕。
记者阳颜通讯员李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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