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美观,不少商品的外包装上都会用上精美的画作。可是,桂林一酒厂生产的58度10年原浆酒的包装盒上使用的底纹图画没有经过画家同意,叠彩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酒厂得赔偿画家2.
万元。
家住广州的卢先生是专职画家,是国家一级美术师。去年年初,卢先生发现有白酒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他的画作。随后,卢先生委托的律师在桂林一土特产店发现桂林一酒厂生产的58度10年原浆酒的红色外包装盒上有“汉武帝驾马车图”,这一隐形底纹与卢先生作品《中国一百帝王图》中的《汉武帝刘彻》在人物形象、三匹马的奔跑姿势、马车轮及图案等细节上完全一致。
于是,卢先生的律师向叠彩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酒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8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厂生产的58度10年原浆酒的包装上使用的汉武帝刘彻图画与原告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酒厂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汉武帝刘彻》美术作品时,未注明作者姓名,并对原作进行了部分裁切,侵害了卢先生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宣判,酒厂赔偿卢先生2.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至于酒厂在答辩时表示,他们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外包装,不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解释,根据酒厂与设计方的合同,外包装的设计方案最后是得到酒厂认可的,因此,酒厂可以基于他们与设计方的合同关系进行追偿,不过,这并不是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内容了。
(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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