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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拖车费”不能一拖了之 —— 广西部分城市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乱象调查

来源:柳州晚报 2015-07-22 04:15   https://www.yybnet.net/

车辆违停后被拖走,法律规定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保管费”还得由车主买单;事故后需交高价“施救费”“拖车费”……记者近日在广西调查了解到,一些城市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仍存在违反法规 、垄断性强 、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车主往往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受访人士建议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厘清收费界限,制定透明 、规范的收费及监管机制。

违法收费、超标收费……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乱象屡禁不绝

前段时间,桂林市民于发勇驾车去医院照料生病的妻子,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因为“停车不规范”车辆被交警拖走。

一天之后,于发勇去取车时,被告知需缴纳30元“保管费”。“被拖走的车子不是停放在交警大队而是指定场所,交完保管费后连收据都不出具。”于发勇说。

201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咋就落实走了样呢?”于发勇说。

于发勇所遭遇的“保管费”只是当前涉事车辆收费乱象的一个缩影。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交管部门处置交通违章 、交通事故等过程中,会产生施救费 、拖车费 、停车费 、保管费等若干费用,其中存在违法违规收费 、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柳州市民覃志强最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收取了“施救费”。覃志强按交通规则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被一辆 电动三轮车从后方撞击,电动三轮车司机受伤。覃志强介绍,交警到了事故现场后,将驾驶证等证件全部扣留,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安排一名协警陪同,让他本人将大货车驾驶至一家交通施救站。

当交警处理完事故 、覃志强赶到交通施救站准备取回大货车时,他却被告知需缴纳480元施救维修费。

“事故中我没有责任,而施救站没有参与拖车过程,为什么还要我交费?”覃志强说。

最终,经过物价部门鉴定,这480元的收费得以免除。柳州物价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说,交通施救站收取覃志强的480元施修费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一致。首先,对于没有采用拖车的,必须是要由清障人员驾驶回来的事故车,才能按照拖车费1200元的40%向车主收取。而覃志强的车辆遇到事故后,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虽然做了工作,但没有提供实质施修服务,而且事故车还是覃志强自己开回停车场的,所以收取480元施修费不合理。

为何收费屡禁不止?

记者就收取违停车辆保管费一事采访桂林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时,对方坦承这一做法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位负责人表示,桂林市区车辆保有量十七八万辆左右,停车场所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交警扣留的车辆不得不停放在社会力量修建的停车场,看管车辆产生的费用就不得不由车主承担。

而南宁自今年6月15日起,就取消了向涉案车辆收取“保管费”。

南宁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月份支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后,得到经费支持。今年5月底左右完成了涉案车辆保管场所工作,今后对交通违法车辆保管不再收取保管费。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各城市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实际上是与停车场建设 、财政支出预算等配套机制完善与否密切相关。

对车辆“施救费”等现象,交通领域专家介绍,在道路救援服务方面,我国还未出台全国通行的收费标准,虽然一些省份出台了统一标准,但也存在监管难题。与此同时,道路事故救援领域还不同程度存在垄断服务和强制服务问题,一些地方的事故救援机构往往与交管部门挂钩,发生事故后必须由这些企业提供救援,同时对一些可以不收费的小事故也强行提供救援服务,以获取高额利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施救站点实施救助,也可以选择其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车主的自主选择权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记者从柳州交警部门和相关施救站了解到,在柳州车主覃志强所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提供施救服务的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成为施救协议单位,提供民间施救与交警指定施救。

覃志强表示,他们的涉事车辆被拖拽至交警指定场所时,均未征求他们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事车辆处置中,车主维权成本也较高。由于缺乏话语权和选择权,车主往往被迫接受高额服务。“三五十块的停车保管费,取车时不交费就不放行,绝大多数车主耗不起时间所以没有举报维权。”同样遭遇过“先缴保管费 、后取车”的桂林市民徐涛说。

厘清收费界限,完善监管机制

针对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乱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受访人士建议,应进一步厘清车辆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与自主行为的界限,针对前者应在严格执法同时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对于后者要打破垄断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并出台收费标准等指导意见,加大对违规者惩处力度。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覃孟忠表示,各地应在行政强制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哪些情况下该收费 、哪些情况下不能收费”。如,涉及交管部门必须介入强制执法的情况,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拖车 、暂扣期间保管等费用,而如果是车辆遭遇故障等普通事故的,车主就应自付费用。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落到实处,除进一步加大执法督查同时,政府应通过公开招投标 、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交通违法车辆拖移和停车管理的社会机构,并由财政负担相关执法经费。一些人士提出,为提高违法者成本,也可对“保管费”免单给予规定时限限制,超出时限则可由涉事者本人承担。

对于普通的道路救援等服务收费,物价等部门应出台具体的服务指导价,如涉及交管部门参与,需要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相关部门也应在把控资质的同时保障车主的多样化自主选择权。

“行政机关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时,收费也应由行政机关具体监管,不能任由第三方漫天要价,行政机关必须对代履行的价格负责。”北京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奥说。此外,针对一些社会机构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涉及公权力腐败的事件,应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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