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市民唐先生因驾驶摩托车违法被市交警部门吊销了摩托车准驾资格,此外,他的小车驾照也被吊销。
他不满处罚决定,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市中院最终依据行政机关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撤销了交警部门吊销他小车驾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14日,唐先生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市交警部门恢复自己的小车驾照。
.骑摩托车违法被吊销小车驾照
“如果再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那天早上我一定不骑摩托车!”回想起这几年的诉讼过程,唐先生不禁长叹了一口气。
2011年9月11日上午,唐先生准备出门参加篮球比赛,为了不让汗水弄湿自己的小车,他选择骑摩托车。
当天上午8点,唐先生被交警拦下。他向记者出示了一张交警当时给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面称唐先生未戴头盔 、未带驾驶证和驾驶报废摩托车。唐先生的摩托车随后被扣留,并让他在15日内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唐先生先后3次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可是都没有得到一个他信服的处理结果。他当时做了一个决定,那辆摩托车干脆不要了。
但在2012年10月23日,唐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期需要更换时,市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
2013年1月4日,交警部门寄给唐先生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6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唐先生不服,于2013年1月21日将市交警支队告上了七星区人民法院。然而,因为交警部门的这份《决定书》字迹重叠,内容不清晰,法院撤销了这份《决定书》,并要求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唐先生重新作一份处罚决定,同时也驳回了唐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唐先生败诉
2013年11月22日,唐先生再次收到交警部门的《决定书》,处罚内容依旧。
2014年5月4日,唐先生再次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星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路的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没有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没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其法律后果是剥夺严重违法的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但是只有一个驾驶证号,所以在吊销驾驶证时,是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而不是只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七星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二审判决市交警支队败诉
唐先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唐先生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分别取得了小车和摩托车两个准驾资格,而他只是摩托车违法,并没有驾驶小车违法的行为存在,交警部门一并吊销小车准驾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小车准驾资格不是本案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吊销小车驾照的处罚有失公正。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相对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时,公安机关应吊销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还是一并吊销所有的机动车准驾资格,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交警部门在未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原则,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要权利的问题存在多种理解时,应采纳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限缩性解释。因此交警部门不应该一并吊销唐先生的小车准驾资格。
今年7月14日,唐先生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交警部门恢复自己的小车准驾资格证。
目前,唐先生的小车准驾资格没有恢复,他驾车上路不得不携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表示,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补偿。(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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