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郭燕群
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征求立法意见。这次修订新增不少“惠老新政”,涉及社会保障、服务、优待、家庭赡养等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区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798.4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6%,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4.9%,比全国高3.6个百分点。
义务:
子女要“常回家看看”
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这次修订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等义务。对无经济收入或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应当将政府发放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在这次修订中也有体现。如规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权利:
父母有权对“啃老”说不
这次修订,明确提出要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对年轻人理所当然的“啃老”说不。例如,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保障老年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并给予优先照顾。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按照老年人要求及时归还。
财产方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正当理由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侵占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如发现老年人遭受家暴,社区居委会等可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护理:
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据介绍,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快速发展,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大幅增加,昂贵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这些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
这次修订,提出要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在县级以上政府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破解老年人医疗护理难题,并为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健康:
鼓励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互相独立、自成系统,养老院不方便就医,医院里又不能养老,老年人一旦患病就得经常往返家庭、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门槛高、准入难,目前我区只有南宁、柳州、桂林市等少数几家公办养老机构纳入了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这次修订,不仅将推进“医养融合”写入法规,方便老年人就医,还规定了一系列推进措施。例如,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
此外,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建立家庭病床。鼓励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托养机构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居住:
改造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
目前,我区大部分老旧社区的无障碍坡道、通道、扶手、座椅等设施不健全,这些服务设施的缺失,给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紧急救援带来很大困难。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并给予适当补助。公厕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出行:
65岁以上老人乘公交将免费
这次修订,对老年人在交通出行方面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优待服务作了细化规定,优待更多。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也规定“给予同等的优待服务”。
出行方面,城市公交、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场所和站点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配备一定的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此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逐步实现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由政府对实行老年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服务:
老年人理财应提示风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财政支持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推销金融理财不能忽悠老年人。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商业、饮食业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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