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国早报》报道了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仅为2.7元的盗窃案,引起极大社会反响,群众纷纷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不因偷盗物小而不惩罚的做法叫好。
自古以来,偷盗行为令人不齿,且深恶痛绝。从民间到政府,历来对偷盗行为的打击惩处都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常常把打击偷盗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的突破口和落脚点。
然而,现实生活中,偷盗案件案发率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相关部门处理偷盗(扒窃)案件的思维、做法不无关系。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法院对于偷盗行为的惩处,是按照2012年前《刑法》条款中的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与否作为评判是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盗窃数额未达到1000元以上的,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最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而极少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一样,用足我国2012年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盗窃罪做出修改中的“只要在公共场所扒窃,不问数额,皆认定为盗窃罪”之规定,对偷盗行为进行惩处。
有关部门不妨借鉴桂林市的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维,保持严厉打击偷盗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用好用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不因偷盗物小而不惩罚,让小偷小摸无法律空子可钻,更好地震慑群众身边的小偷小摸。
(聂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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