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余作才)4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惠年、王大鹏两名犯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执行死刑。
2015年4月,被告人王大鹏与多人商量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借用荔浦市荔城镇田岭村后背山的一个养鸡场作为制毒场所。同年6月初,他们购得一批制毒物品,王大鹏安排人搬到养鸡场。6月9日,他们找的制毒技师来到荔浦后,王大鹏将他们送到养鸡场,安排两人负责望风、清理制毒现场及提供饮食给制毒人员。6月12日,王大鹏分得部分制造出的氯胺酮,并分别藏在其租住处、轿车内等多处,其余制造出的氯胺酮由同伙驾车运至广东省惠州市一小区的出租房内。王大鹏落网后,民警从他租住处及轿车内分别查获氯胺酮3304.2克和6026.87克,还从另外两处分别查获氯胺酮3088.78克、2602.5克。
同年7月,被告人陈惠年为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通过他人得知王大鹏在荔浦市田岭村有一制毒点,便与王大鹏商量使用这个制毒点。王大鹏提出向陈惠年购买两袋原材料并要求帮他制成氯胺酮,陈惠年同意后,王大鹏分次支付给陈惠年23万元。陈惠年准备原材料,通过他人雇请制毒技师来到荔浦。7月21日晚,陈、王二人分别驾车将制毒技师及原材料运到养鸡场,然后现场制毒。破案后,民警在养鸡场内查获氯胺酮37.21万克和一批制毒工具、化学品。
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惠年犯制造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大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惠年、王大鹏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陈惠年、王大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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