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先生办理的79元套餐,“最低消费”一栏为空白。
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
近日,桂林市民尹先生反映,2018年10月,他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79元包月的手机套餐。然而,2019年6月,他发现账单显示每月消费100元。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179元包月套餐却收费100元
早在2013年10月,桂林市民龙某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一手机号,其中套餐承诺月消费100元。2016年12月,尹先生和龙某在通信公司办理该号的过户手续,这个号的主人变成了尹先生。其备注显示:“新客户需承接原户主名下产品的套餐资费,请新户主确认已了解过产品月资费”。2018年10月,尹先生在通信公司办理该号的套餐更改业务,改为79元包月的套餐。
尹先生说,2019年6月,他发现这个手机号是79元包月,却显示月消费100元,套餐外收费21元。他向该公司客服反映,得到答复是他的号码是靓号,有月最低消费100元的设置,不可更改,除非他不用这个号码。在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费用退还及补偿问题无果后,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客户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该通信公司每月都要从尹先生手机号79元套餐外扣缴一笔“承诺消费补足”费21元。
尹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共175余元,并按接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2370元,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设置涉案号每月最低消费限制违法,判令立即取消。尹先生的理由是,办理79元套餐时,工作人员未向他本人告知有最低消费限制,未尽告知义务。另外,他认为“终身最低消费”的做法属于变相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占用费。
该通信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号码每月100元最低消费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工信部联通84号文中,国务院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收费,电信企业可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制订收费标准。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对靓号最低消费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另外,尹先生对100元最低消费是知情的,过户时也是同意的。之后,尹先生自主选择79元套餐与每月最低消费100元并不冲突。
3一审判决:通信公司败诉
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中,尹先生在办理涉案号码过户手续后,仍然保有原客户套餐100元的限制,是属于对尹先生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通信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向其作出明确说明,但过户登记单上的备注中仅注明“客户办理过户,新户主需承接原户主名下产品的套餐资费,请新户主确认已了解过产品月资费”。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将涉案号码每月最低消费100元告知尹先生并得到其签字认可。
2019年11月14日,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返还尹先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多收的费用175余元,并取消对涉案号码每月最低消费的限制。尹先生认为,法院没有直接判决通信公司设置涉案号每月最低消费限制违法,于是上诉至桂林中院。
4月15日,尹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已于4月14日二审开庭,将择日宣判。4月1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与该通信公司桂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接,该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该案在二审中,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出来,公司不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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