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庄盈通讯员陈光福张帅)5月1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立法自2015年启动,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据了解,新通过的《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着重针对漓江风景名胜区当前存在的“乱建、乱挖、乱养、乱经营、环境脏”等“四乱一脏”突出问题,抓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需要立法解决的管理体制、执法机制、游览排筏登记准入监管等重点问题进行精准精细立法,努力解决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景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下一步,漓管委将积极开展《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法治宣传活动,为新法规的正式实施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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