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信记者莫俊)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阳朔县人民法院两级执行法官一起来到阳朔县兴坪镇某村,对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赵某银、小仁、小云发放了司法救助金60000元。
据了解,赵某养是赵某银的丈夫,小仁和小云是两人的儿子。2016年12月7日傍晚,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兴坪往阳朔县城方向行驶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赵某养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养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1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向原告赵某银、小仁、小云赔偿损失367909元。
判决生效后,阳朔县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赵某银、小仁、小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唐某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经过“四查两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的局面。
执行法官还发现,赵某银为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5岁的小云有残疾,至今未能开口说话,大小便还不能自理,需要进行治疗;年满7岁的小仁正在当地幼儿园读书。事发后,小仁、小云一直由其堂叔赵某意抚养,赵某意同时也在照顾赵某银的生活起居,赵某意自己本身就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这使赵某意繁重的生活负担雪上加霜。见到赵某银踽踽前行、小仁牙牙学语、小云瘫卧在泥地中的情况,执行法官心中默然流泪,回到阳朔县人民法院后立即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上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多方协调,两级法院决定对赵某银、小仁、小云开启司法救助程序,桂林市委政法委、阳朔县委政法委最终决定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日前,执行法官将司法救助金递到指定监护人赵某意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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