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老土著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那高屯,有一处海拔321米左右的泉水,比巴马县城海拔(230米左右)还要高,泉水四周被大山包围,水质达到天然饮用水标准(已经通过广西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所占地也是屯内村民的自留地。日前,全体村民讨论决定,自筹资金办一个水厂,可是县里不批准用地。为什么农民自己想办水厂就不批准,外面老板办水厂就批准呢?(2012-4-5)
巴马县人民政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开发泉水建厂,须经发改、工信、环保、水电、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拟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项目用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国土部门将组织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根据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审批瓶(桶)装饮用水项目的通知》(河工信字[2011]6号)文件要求,河池市目前已经暂停审批有关矿泉水项目用地的申报。(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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