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划以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二章
一般设置的规定
第四条
城区街道同侧的零售点设置:申请点与左、右两边持证零售点的间距分别不少于100米。
第五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位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居民的户数设置:居民户数100户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第六条
车站内零售点设置:在车站内经营的,可设置5个零售点,可不受距离、营业面积的限制。对车站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的间距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巴马县的综合性市场内的零售点设置如下:
(一)在市场区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申请点50米半径范围外均无持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市场周围门面朝市场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申请点与左、右两边持证零售点的间距分别不少于50米。朝市场外经营的零售点按照所在街道或者路段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第八条
各乡政府所在地以及坡月、龙田、所圩、局桑村等街上零售点的设置:申请点与左、右两边持证零售点的间距分别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农村村屯的零售点设置:所在村屯居民在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交通不便的边远自然村屯不足50户的,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设零售点。
第十条
县级公路沿线同侧的零售点设置:申请点与左、右两边持证零售点的间距分别不少于100米。
第十一条
百鸟岩、百魔洞、水晶宫、巴盘平安村等旅游景区,每个景区可设置3个零售点。
第三章
特别设置的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副食品、土特产、名酒名茶等超市或商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规模在100个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加油站的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驻军部队、公安机关拘留所、监狱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烟草公司设立的用于宣传、推介卷烟品牌的烟草示范店内,可设置1零售点。
第十七条
KTV等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按本规划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设置的零售点,其申办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在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二十条
本地户籍的烈属、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地址所属区域规定的零售点设置标准的50%增设零售点。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须本人独自经营。该照顾政策限享受一次。
第四章
禁止设置零售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零售点:
(一)
中、小学校内以及学校门口30米半径范围内的场所;
(二)
经营有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持证零售点门面中心点间的直线通行距离(如遇到单位生活小区或封闭式小区、宾馆、酒楼、KTV等已持证零售点对内经营的,该点不计在内)。对零售点的间距和营业面积进行测量时,误差不超过一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列的现有区域(路段)之外,因城市的发展而形成新的街道(道路)或者街道(道路)的延伸部分、新市场等区域,其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参照本规划的标准进行确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不少于”“不足”“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的《巴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巴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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