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山羊案,以黄某、韦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4000元。
今年1月3日至3月6日,黄某、韦某伙同韦某国、陆某(二人均在逃)先后窜到该县甲篆乡、东山乡、所略乡及田阳县,分别盗走覃某、兰某等人的20只山羊,总价值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韦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两人多次盗窃,且结伙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韦朝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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