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20岁的年轻女子李某,因盗走同事刘某的银行卡,并将里面的现金取走,近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李某与刘某此前在某酒店当服务员,同住职工宿舍。两人关系较好,经常一起到银行取钱。一次,两人同去取钱时,李某无意间瞄见刘某输入的密码,遂萌发盗其银行卡窃财的念头。去年10月25日,李某趁刘某不在宿舍,将其放在桌上的银行卡盗走,并于当日到柜员机取走卡内的1200元存款。案发后,李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王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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