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六旬老汉李某杰非法取得847张百元假美钞后,为了牟利,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伺机出售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被告人李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对于假币的来源,据被告人李某杰供述,2014年7月11日,他在南宁火车站附近跟一个姓罗的四川男子购买了847张百元假美钞后,于2014年7月11日13时许,持上述假币到巴马县汽车总站售票大厅伺机出售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
以案发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外汇牌价100美元等于614.69元计算,李某杰持有的847张百元假美钞折合人民币面额52万多元。
巴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杰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所持假币尚未流通到市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李某杰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受他人蒙骗认为那些美元有收藏价值,出于好奇而购买,并非明知系假币而持有,也没有向他人售卖的故意,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对李某杰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李某杰以远低于票面值的价格购买美元,应该知道系假币,且其自侦查阶段至一审开庭均供述自己系明知假美元而购买。一审判决宣判后,其翻供称系受他人蒙骗认为那些美元有收藏价值,出于好奇而购买,并非明知系假币而持有,该翻供理由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且无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且持有假币罪只要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假币的状态存在且达到一定的面额即构成本罪,故李某杰关于购买系为收藏、没有售卖故意的上诉意见,亦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
河池市中院认为,李某杰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对李某杰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其持有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面额20万元人民币),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在对其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等酌情从轻情节,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认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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