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的潘某,因琐事与他人引发争执,为解一时之气竟手持菜刀将他人砍伤。案发后,潘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日前,大化法院以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1年。
2011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左某、肖某等人吃完夜宵后散步。行至大化县朝阳巷某宾馆外时,左某、肖某因饮酒过多,扶在一辆货车上,后肖某抓住货车方向盘,不让司机韦某将车开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韦某的朋友潘某、黄某等人下车劝阻,但遭到对方威胁,潘某遂从货车后座拿出一把菜刀朝肖某和左某砍了几刀,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左某和肖某的伤势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事后,潘某将砍人之事告知其父,其父觉得事情严重,即打电话报警。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时,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伤人的事实。
案发后,潘某分别赔偿左某和肖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和15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韦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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