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利用虚假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货物,半途却将货物销赃获利,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勾当,却因一张照片留下犯罪线索,最终落入法网。近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4月20日,博白县男青年刘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南宁某信息公司获悉,大化县岩滩镇某硅业有限公司有货物需要运输后,驾驶一辆套牌的大货车来到大化县岩滩镇,由刘某冒名“陈平安”,利用虚假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以承运货物为名,骗取了大化某硅业有限公司员工的信任,将该公司价值60万元的金属硅骗走。后刘某与黄某将诈骗得的金属硅以28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来宾市的郑某(另案处理),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货主发觉上当后,立即报警求助。在签订合同时,货主要求刘某与装载货物的货车合影拍照,为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根据照片,经过缜密侦查后将刘某抓获归案。(黄迅
唐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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