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5月1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其大意是,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韦某盗窃一案中发现,今年21岁的犯罪嫌疑人韦某系共和乡颁桃村龙颁屯人,父母双亡,唯一的姐姐远嫁海南省,韦某现和叔叔居住,经精神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韦某因盗窃共和乡颁桃村下梯屯谭某的马匹被移送审查起诉,究其犯罪原因,乃无人关爱、无人管束,因病缺医少药。其虽犯罪,但不适合羁押。因此建议乡政府从民政、扶贫、低保等专项救助中给予韦某特殊照顾,督促韦某的监护人对其加以约束和管教。
6月5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人民法院在共和乡派出所设立了临时法庭,对被告人韦某予以宣判,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组织了乡派出所、民政站、综治办和颁桃村村委会干部等相关的职能机构召开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上,县人民检察院就先前的检察建议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明确了一二三级监护人,落实如何实施回访和救助问题。共和乡党委、政府针对检察建议,安排由分管综治办的副乡长主抓判决后的回访工作,要求一二三级监护人互相衔接共同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帮助韦某解决医疗救助问题,并给其送去了生活救助物资,在低保和危房改造指标中给予优先考虑。
延伸检察触角,执法为民,使得检察机关跳出了“为办案而办案”的舍本逐末模式,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维护正义、促进和谐的作用。(卢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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