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某工厂职工潘某,主动驾驶摩托车搭乘同厂好友刘某回家,不料路上出了意外,致使刘某不幸身亡。近日,大化法院依法判决潘某赔偿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7万元。
潘某与刘某在同一工厂打工后结交成好友。2011年8月7日,潘刘在上班期间,刘某突然收到父亲生病的消息,需回家探望。刘某即请求潘某用摩托车送其回家,潘某爽快同意。途中,由于刘某太想念父亲,注意力分散,当摩托车拐弯上坡时,刘某突然从后座摔下车,后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与刘某已构成邀约合同责任,潘某没能按合同把刘某送到家,且在行车过程中潘某没能搞好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刘某遭受人身损害致死,潘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潘某赔偿刘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抚养费等共计8.7万元。(李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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