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第一天开户办理借记卡,次日存入10万元,第三天存款被盗取,如此蹊跷的事情,让马山籍男子韦某给碰上了。日前,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驳回了韦某的索赔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6日,韦某到大化县城区某银行开户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50元现金。次日,韦某将10万元存入借记卡。10月28日,韦某卡中的钱在崇左扶绥被人分3次取走100032元。事发后,韦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银行方面认为,银行在依据业务章程为韦某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该借记卡在交易过程中,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款业务。原告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借记卡信息泄露,造成卡内存款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借记卡整个交易过程中,银行方没有违反规则办理业务的情况;该借记卡一直由韦某持有,从现有证据分析,韦某借记卡被非法复制或密码被盗取,造成卡内存款金额减少,无法归责于银行方面。综上,法院驳回了韦某的诉讼请求。
(曾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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