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宣判,以陆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9月份,陆某某以27000元的价钱,购买下“巴布”坡(地名)的林木。2012年10月,陆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伐工人,将“巴布”坡林木砍伐完。同年10月26日,经大化县林业局进行立木蓄积量计算,“巴布”坡被滥伐林木立木储蓄积量为100.7立方米。同年11月19日,陆某某主动到大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很后悔自己当初的无知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谢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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