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韦某因举证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事实,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3月,韦某与覃某认识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2年11月,覃某向韦某提出分手,韦某不同意,要求覃某赔偿青春损失费8万元。12月15日,覃某出具一张欠韦某8万元的欠条。今年1月,韦某催覃某偿还欠款未果。3月7日,韦某以覃某借款8万元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中,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称,因覃某做生意需资金10万元,韦某从其父母处借了4万元给覃某。对此,覃某提出抗辩,韦某没有借4万元给覃某,两人分手时,因韦某逼覃某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覃某为了摆脱韦某的纠缠,无奈之下写了一张欠条给韦某。庭审中,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和资金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主张覃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但向法院提交的是一张“欠条”,现覃某否认借款的事实,韦某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但韦某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且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有一定的矛盾,韦某在这种情况下借巨款给覃某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4万元的事实,韦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
(黄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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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化瑶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