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7月3日,因被认定犯盗窃罪,窃车贼石某南、石某强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被处罚金2万元;两人的同伙梁某基、黄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被处罚金15000元。
2012年8月10日凌晨,石某强等4人开着一辆小轿车,从武鸣县窜到大化县城,偷得一辆皮卡车(价值31299元)开回武鸣。同年8月20日凌晨,石某南从南宁偷得一辆红色轿车(价值31349元)开回武鸣。8月21日凌晨,石某南开着偷来的红色轿车,搭载石某强、梁某基、黄某再次来到大化县城,偷得一辆小轿车(价值23950元)开回武鸣。当日下午3时,石某强、石某南被抓获归案,梁某基、黄某迫于压力,先后于当年12月10日和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考虑到司法解释已提高盗窃入罪数额标准,被盗车辆已悉数返回,黄某、梁某基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大化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韦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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