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柳州柳江籍男子韦某,因犯抢夺罪被判缓刑,但其并未好好悔改,反而窜到东兰县进行盗窃。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韦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少字第9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缓刑4年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09年9月3日,韦某因犯抢夺罪,被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2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韦某驾车窜到东兰县城某建筑工地,将黄某存放在该处的70块建筑用胶合板盗走,后逃回柳州销赃,获款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3710元。案发后,韦某赔偿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今年6月28日,韦某向东兰警方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韦某系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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