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近日,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的韦某军、韦某定、韦某义,被该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和六个月。
2013年6月13日,三被告人在韦某定家喝小孩“百日”酒。韦某军酒后回家的路上,遇见有民警在同拉桥设卡,其在酒精作用下,一脚把卡踢开,辱骂、殴打民警,并纠集韦某定、韦某义等人,阻碍民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并致执法民警韦某轻微伤,造成公安机关被迫中止执法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公安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发生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唐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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