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身为东兰县某中学食堂的会计兼充卡员黄某,因贪图享乐,在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自己奢靡生活情况下,便打起单位公款主意,挪用公款594643.4元且不退还。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经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黄某在东兰县某中学从事食堂会计兼充卡员工作期间,经手收取的学生充值款共计594643.4元,其未按规定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擅自挪用于自己的经营性投资和生活消费,且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教育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其个人进行经营性投资和生活消费,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作上述判决。
(唐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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