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东兰县的韦某权(60岁)与韦某汉(81岁)系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原本和睦相处,两人关系也较好,但因为韦某权在韦某汉家酒后“丢钱”一事,两人发生争吵,韦某权将韦某汉推倒致骨折,最终酿成刑事案件。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3年8月19日下午17时许,韦某权怀疑当天中午他在韦某汉家喝酒时,身上的6000元钱被韦某汉的孙子偷走,为此上门责问韦某汉的孙子,继而与韦某汉发生争吵。争吵中,情绪激动的韦某权将韦某汉推倒,致使韦某汉的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韦某汉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8月20日,韦某权因现金丢失到东兰县公安局隘洞派出所报警,同时供述了其殴打韦某汉的事实。2013年11月1日,经电话传唤,韦某权主动到隘洞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韦某汉受伤后,韦某权的家属将其送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1天。韦某汉在住院期间,韦某权的儿媳始终在医院护理至其出院,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韦某权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韦某权被提起公诉。同年4月14日,被害人韦某汉到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韦某汉大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韦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汉医药费等共计973.8元。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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