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兰县出台《东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东兰县村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两个办法的出台不仅让革命老区群众享受到养老惠民新政,也使东兰成为我区首个完成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县。
东兰县针对群众反映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低和最基层的村干部养老待遇偏低等问题开展调研,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制订属地实施办法。
据悉,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自治区政策基础上,增加了三个“亮点”:一是县政府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之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解决;二是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缴费超过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解决;三是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中:自治区补助400元,县本级财政补助200元)。为此,东兰县级财政每年将额外支付230多万元。
(姚 琳 覃黄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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