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王通于2013年7月与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初,旅游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导致王通所在的水电施工队无工可做。王通多次与旅游公司交涉,仍无法商定开工日期。12月中旬,王通收到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要求其在3日内办好离职手续,并扣下王通6000元的考核工资。2014年初,王通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
工作人员了解到王通并未持有当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重要书证,难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维护王通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几次到旅游公司了解情况,并多次要求旅游公司提供合同等书证。然而旅游公司认为:王通入职以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办事项,按照规定应受处罚,这些处罚均有通知及会议纪要为证,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有理有据。至于6000元为考核工资,王通多次迟到早退,按照规定不符合取得条件,且事后,王通多次到公司闹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经多次调解,旅游公司仍旧不愿支付王通工资,工作人员向东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中,工作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等重要证据,并指出旅游公司提出王通在职期间严重失职的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由于旅游公司长时间停工以及不及时发放工程款,是造成工人怠工、闹事的主要原因。
2014年4月,东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旅游公司应支付王通4766.67元考核工资。旅游公司不服,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旅游公司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至此,王通近两年讨薪路终于落下帷幕。
农民工长期从事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为社会的基础建设付出了心血,但由于历史与制度的原因,造成农民工长期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难以得到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障,本案为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因为王通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保管相关用工证据,给案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工作人员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以“农民工事情无小事”的态度,维护了王通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为化名)
(陶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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