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东于1999年3月购得位于县城三期工程142号宗地,面积75㎡,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并交了土地出让金。因县法院建设占用该户142号用地而调整到县城三期工程开发区市场周边D1号宗地90㎡。但当时该户先交出让金,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现该户申请补充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若对该户申请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权属四至界址和登记事项等有异议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凡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按有关程序办理。
东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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