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2014年12月16日,16岁的王科与6名同伴一起入室盗窃价值1200元的5条香烟和部分现金,随后,在19日至26日期间,王科及其同伙先后6次到不同的经营部盗窃香烟、手机、现金,共计25390元。经群众举报,26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城区宾馆将他们抓获。
今年3月,王科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月,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因王科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律师为其辩护。
接到指派后,法援律师立即到法院查看相关案卷,认真细致地查看每一份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各种物证。在查看过程中,法援律师发现,几乎在每一份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最先提议盗窃、组织大家盗窃的都是一个叫“敏”的人,而王科虽然每次都有参与盗窃,但大多是负责接应。
查看、复印案卷后,法援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王科。面对法援律师的询问,王科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对以往的行为表示忏悔。原来,王科系留守少年,目前独自在县城读书,由于成绩差,他常常和一些同学翻墙溜出校外上网,结识了一些社会的不良青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5月15日,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庭上,法援律师提出了辩论的观点,对王科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但在量刑方面,王科具有其他从轻、从减的情节,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1.未成年人,王科1998年7月出生,实施盗窃的时间为2014年12月,超过16岁仅5个月,按照比例,可减少基准刑40%左右;2.王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3次讯问口供一致,可减少20%;3.在公诉人出示的同案其他人的讯问笔录内容,均提到最先提议盗窃、组织的另有他人,而王科在每次犯案中,只负责撬开门锁,进去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是他人,王科属于共同犯罪中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20%;4.王科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判处王科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两年。王科及其父母对法援律师表示感谢,同时王科表示,将珍惜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认真学法守法,做一个端端正正的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陶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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