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2012年11月,张伟搭载王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浙江省义乌市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云和张伟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伟负主要责任,王云无责任。2013年3月,王云的妻子田娴与张伟的父亲张岚,就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在义乌市与保险公司达成各项赔偿协议,其中有一条协议为“张岚在事故赔偿款到账后,赔偿田娴精神抚慰金2.8万元”,但事后,田娴向张岚请求支付该款项时,张家拒绝,田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经人介绍,她来到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宋清干代表田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赔偿。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是否有效是确认支付的前提条件。田娴按照要求撤回起诉。谁料,张岚一家却先发制人,以本人作为原告、张伟母亲冯燕、妻子魏莲作为第三人,以双方签订协议无效为由,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通知后,承办人认真核查相应事实,对张家提出的各项请求及理由进行充分的应对准备。庭上针对张家提出的理由进行了一一的驳斥,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一审法院采纳承办人大部分意见,判决协议有效。但张家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014年,张家以协议具有赠与性质为由,以撤销此协议为目的,再次向东兰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上,张岚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张伟对王云具有赔偿义务,而张岚虽为张伟父亲,但张伟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岚既非张伟监护人也非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方,与田娴签订赔偿协议无法律依据,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岚同意给予田娴的2.8万元赔偿金应属赠与协议,张岚有权撤回。
面对原告律师的诡辩,承办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张岚与田娴签订的协议是属于给付义务性质的合同,并不是赠与合同,张岚之所以同意与田娴签订协议,是基于儿子张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了避免双方日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依法形成,不具备我国合同法应该撤销的情形,张岚应当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赠与性质的合同,张岚应遵守诚实信用的援助如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不出所料,张岚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不支持张岚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获得案件的主动性,2015年宋清干作为田娴的全权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岚一家履行合同。5月,法院作出判决,田娴张岚签订的协议经法院判决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张岚应当履行给付义务。近日,田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阔别3年之久的赔偿金终于落到实处。历时3年的交通事故抚慰金,法援不离不弃始终相伴,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陶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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