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讯
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农民蓝某,酒后头脑一时“发热”,用货车帮窃贼转移赃物,为此触犯法律。近日,都安法院以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2月22日21时许,该县拉烈乡的阿康(已判刑)在阿龙(时年未满16周岁)、阿宇(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合伙到拉烈乡盗牛,阿康负责找车运牛。阿康想到蓝某有车,便联系其开车帮忙“拉货”。蓝某因当时已喝了不少酒,未考虑后果,便答应找其朋友阿雷(另案处理)一起开车。当晚,阿龙等人盗得3头黄牛,后由蓝某驾车拉牛到宜州拉利乡出卖,获款2500元。2011年9月4日,蓝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黄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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