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韦汉吉)日前,金城江区法院在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摸索出特殊案件履行义务新方式。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的部门将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工资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时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急需费用。
据了解,该案申请执行人覃某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才乡农民,2010年6月24日下午,覃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金城江往宜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1205公里+50米金城江区东江镇路段时,被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袁某撞致全身多处损伤和极重度颅脑损伤的交通事故。覃某伤后住院治疗93天,住院治疗费12.4万元。经司法鉴定,覃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覃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实为植物人)。
案件发生后,经刑事和民事诉讼,金城江区法院及河池市中级法院一、二审终结,袁某负全责,被判2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覃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5万多元,承担覃某定残后护理费31.68万元,车主韦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覃某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经查,袁某无履行能力。但覃某需请人护理,家中有年迈父母和年幼的儿子,家庭开销费用很大。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韦某系某学校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为此,金城江法院依法每月从韦某的工资收入中扣划部分款支付覃某,解决其家庭目前的急需费用。为方便覃某及其家人,该院采取了上述特殊的执行付款方式,减少了申请执行人家人每月从环江乡下到金城江区法院领款的时间和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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