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一驾驶员于傍晚将车停放在公路旁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两车驾驶员均承担事故责任,双方由此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8月16日,经金城江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
2011年10月5日18时30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含香村的杨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环江县往金城江方向行驶,行至S309线258公里+600米处时,遇到韦某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道路右侧,在傍晚视线不良加上韦某未设有任何警告标志的情况下,致使杨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头碰撞到韦某停放在道路旁的车辆,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堪查,作出了由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杨某经医治回来后,在向韦某索赔各项经济损失时,双方引起了激烈争吵,交警部门几次调解未果。今年7月27日,杨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共计67970.8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案情,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之下,均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共同协商解决赔偿的相关事宜。8月16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应承办法官的约定来到法院调解室,本着互谅互让进行协商,终于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韦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杨某所诉请赔偿67970.8元的60%,即40782.48元给杨某,同时承担减半收取的案件诉讼费;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韦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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