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贵州省黔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从河池返回贵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韦某重伤住院。韦某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突然死亡,其家属遂诉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7753元。近日,环江法院洛阳法庭依法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运输公司在开庭时辩称,韦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韦某是去河池看病,返家时乘坐该公司客车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韦某就要求出院。韦某是在回家休养过程中突然死亡的,死亡原因不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该公司认为,韦某的死亡是其本身疾病所致,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购买车票合法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道路运输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有义务将韦某安全运抵目的地,如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乘客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某受伤住院后擅自要求出院,导致病情恶化。韦某死亡后,其亲属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运输公司明知韦某伤未治愈的情况下要求出院,不加劝阻也不督促韦某回家后在当地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死者韦某亲属经济损失88463元,驳回死者韦某亲属的其他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运输公司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谭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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