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梁某学生、幼儿安康保险金1.3万元。
2011年2月,梁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交纳保险费50元,某保险公司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约定:“意外住院、疾病住院,保险金额20000元。”2012年2月,梁某搭乘其父摩托车,途中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万元。事后,梁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肇事者已赔偿为由拒赔,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覃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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